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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5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醫療照護,指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於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及出院後就同一傷病之門診繼續醫療之照護。 前項所定醫療照護,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核實給與: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醫師指定之必要費用。 三、相關醫療所需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 四、經醫師認定屬醫療需要辦理轉診與因門診往返住所及醫療院所間所生交通費。 五、安置就養前之住院治療期間,經醫囑證明須由合格之照顧服務員提供照護所需之費用。 受醫療照護之人員退休者,其醫療照護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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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醫療照護與安置就養費用之發給程序及範圍如下: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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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第3條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一、警察機關…第4條本辦法所定全失能或半失能,其認定標準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第6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安置就養,其方式如下:一、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第7條申請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由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二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第8條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及服務機關、學校。經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榮…第9條經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定:一、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第10條醫療照護與安置就養費用之發給程序及範圍如下: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第11條申請變更安置就養方式,應依原申請程序重行辦理。第12條服務機關、學校對受照護人員,應定期慰問訪視。第13條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準用本辦法規定:一、警察機關、學校…第14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者,由受會同執…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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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