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第8條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及服務機關、學校。 經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報到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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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