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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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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