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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第9條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9條
經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定: 一、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二、未實際進住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 三、未實際聘僱合格之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 四、因個人意願放棄。 經廢止安置就養核定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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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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