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第9條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9條

經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定: 一、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二、未實際進住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 三、未實際聘僱合格之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 四、因個人意願放棄。 經廢止安置就養核定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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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