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第6條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6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安置就養,其方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就養。但其生活自理能力在巴氏量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者,安置於輔導會所屬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簡稱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就養。 二、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 三、自行聘僱合格之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 依前項規定安置就養,其基準如附表。 受安置就養之人員退休者,其安置就養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