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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第2條

警察人員服務證分為三種,其應發給人員如左: 一、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警察機關編制內之一般警察人員。 二、刑警證:發給警察機關刑事警察人員。 三、外事警察服務證:發給警察機關外事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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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