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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 第4條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第4條
警察人員服務證,應加蓋核發機關鋼印及主官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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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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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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