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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 第9條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第9條
離職人員應將服務證繳銷,違者以移交不清論處。遺失或不能收回之服務 證,發證機關應分函各警察機關,如發現有人持用,予以扣繳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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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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