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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10條

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演練)、勤畢集中檢討等經常實施。 二、機會訓練:利用集結地區、集中待命時或其他機會,指派教官講解、指導編組隊形,實施警棋推演或實警演練。 每月術科訓練時,得集中辦理組合訓練,並置重點於勤務檢討、案例教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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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