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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3條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 、考核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 宜。 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執行及測驗 事宜。 本署所屬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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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