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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5條

個人訓練內容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其範圍如下: 一、學科訓練:以陶冶品德修養、專業知識、法令規章及執勤要領為主。 二、術科訓練:以鍛鍊體魄、執勤技能及各種武器射擊技術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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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