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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4條

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一般訓練: (一)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陶冶品德修養、鍛鍊強壯體魄及充實各項勤(業)務執勤職能。 (二)組合訓練:以組合警力為對象,充實組合警力之執勤要領及技能。 (三)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 (四)幹部訓練: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分駐(派出)所以上各級主官(管)為對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傳授幹部領導之能力。 (五)其他訓練: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訓練。 二、專案訓練: (一)特定任務訓練:針對任(勤)務之特性及工作條件,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特定任務執勤能力。 (二)特殊任務警力訓練:針對特殊任務警力,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其打擊重大暴力、組織犯罪及遂行其他特殊任務之能力。 (三)其他訓練:前二目以外之專案性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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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