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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 第14條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14條
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所在地分駐 (派出) 所 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槍械、危害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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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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