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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17條

管理人員應謹慎勤勉,熱忱服務,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之 維護。 管理人員僱用後,發現有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 關得解僱之;其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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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