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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3條

警光山莊及會館由設立之警察機關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管理之,並得委 託所在地警察局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 (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關)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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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