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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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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機關副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督察 、後勤、秘書、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大隊) 或機關首長指定之單位 主管兼任;幹事五人至七人,由秘書、後勤、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 大隊) 各指派一人及所在地分駐 (派出) 所或分 (小) 隊主管兼任。 前項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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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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