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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管理辦法 第3條

限期服務警 (隊) 員,由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招考高中 (職) 以上學 校畢業生,施予憲兵預備士官教育及警察專長訓練合格後,以後備軍人列 管,分發警察機關服務三年,期滿退職。 前項人員之憲兵預備士官教育及後備軍人列管,均依兵役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之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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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