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管理辦法 › 第5條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管理辦法 第5條

限期服務警 (隊) 員之服務、考核、獎懲及考成,除比照警察人員辦理外 ,遇有違法或違紀情節重大者,或非因公傷病連續請假逾三個月者,均應 予免職。 前項人員於免職後,應賠償訓練期間之一切費用;其兵役事項,依兵役法 令有關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