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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管理辦法
› 第5條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管理辦法 第5條
限期服務警 (隊) 員之服務、考核、獎懲及考成,除比照警察人員辦理外 ,遇有違法或違紀情節重大者,或非因公傷病連續請假逾三個月者,均應 予免職。 前項人員於免職後,應賠償訓練期間之一切費用;其兵役事項,依兵役法 令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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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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