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 第1條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護理人員法(以下稱本法)
第二十三條之二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法設立之護理機構,均應依本辦法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第3條
護理機構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評鑑;其評鑑時間及評鑑合格有效期間,規定如下:一、新設立或停業後…
第4條
護理機構經評鑑不合格者,其應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合格有效期間,規定如下:一、第一次不合格:…
第5條
護理機構於同一場所連續經營期間內,其負責人有變更者,前二條所定應接受評鑑時間,應就各負責人任…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護理機構類別,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一、訂定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二、訂定…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時,得聘請醫護、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
第8條
護理機構評鑑之項目如下:一、經營管理效能。二、專業照護品質。三、安全維護及設施設備。四、個案…
第9條
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前項評鑑結果,其評等類別,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政策目標或機構…
第10條
護理機構對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復。護理機構不…
第11條
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違反護理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