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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12條

本中心捐助章程,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訂定之,並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六、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捐助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報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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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