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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15條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本中心解散後應即依法進行清算,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國庫,其人員應予解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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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