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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5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以出租方式為之。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租金,以不低於該國有不動產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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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