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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 第3條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究鐵道系統技術規範、標準與安全檢驗基準,並提供諮詢及建議。 二、提供鐵道系統技術研發、產品測試、檢驗及驗證服務。 三、提供鐵道設備與零組件分析改善及維護技術解決方案。 四、提供鐵道事故調查、安全檢查所需相關技術支援與辦理人員訓練及檢定。 五、國內外鐵道技術之資訊蒐集及交流合作。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其他公私機構、團體委託辦理前五款規定業務。 七、辦理其他與本中心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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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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