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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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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