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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3條

各地區辦事處承國有財產局之命,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七、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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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