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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2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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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