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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2條

第六條第十一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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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