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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3條

各地區辦事處及其分處之辦事細則,由各地區辦事處擬訂,報請國有財產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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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