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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發給一次撫卹金,其基準比照第七條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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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