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6條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各機構得視情形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應給之喪葬費如有不足,代為辦理殮葬者得酌提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