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6條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各機構得視情形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應給之喪葬費如有不足,代為辦理殮葬者得酌提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