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8條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8條

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事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任職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事業人員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給。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