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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4條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4條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撫卹金、死亡補償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現職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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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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