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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6條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依
第七條
規定計算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及請領時適用之規定計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該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
第二十四條
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或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所定不予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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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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