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7條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7條

依前條規定保留年資者,其原機構如經裁併時,其退休金由裁併後之機構發給;如原機構裁撤時,其退休金由其主管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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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