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3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