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7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 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 三、事業人員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 四、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構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五、事業人員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能勝任工作。 六、事業人員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 各機構對於事業人員之資遣應經內部組成委員會決議,決議前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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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