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3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3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並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其已領之一次退休金應如數扣除,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隔半年扣除一個基數之比例計算後給與之,不滿半年者不計。 前項退休金經扣除後低於十五個基數者,仍照十五個基數發給,基數換算金額,按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所支領退休金基數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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