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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2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如遇原服務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合併改組後之機構繼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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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