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4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4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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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