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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0條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 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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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