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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4條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增加數量及比率,並考量國內受害產業之下列因素及其變動情況: 一、市場占有率。 二、銷售情況。 三、生產量。 四、生產力。 五、產能利用率。 六、利潤及損失。 七、就業情況。 八、其他相關因素。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虞之認定,除考慮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外,應同時考慮主要出口國之產能及出口能力,衡量該產業是否將因不採取救濟措施而將受嚴重之損害。 經濟部於進行前二項之認定時,對於調查所得之證據或資料均應予以考量,如發現與進口無關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應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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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