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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 第8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審議會會議之決議,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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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前項案…
第3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經濟部得依有關主管機關、受害國內產業、受害國內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
第4條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
第5條
經經濟部依本辦法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得採下列救濟措施:一、調整關稅。二、設定…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產業,指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其總生產量經經濟部認定占相同或直接競爭…
第7條
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貨品之國外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或以其為主要會…
第9條
依本辦法應行公告事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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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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