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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貨品之國外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商業或工業團體。 二、貨品輸出國或產製國政府或其代表。 三、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商業或工業團體。 四、其他經經濟部認定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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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