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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產業,指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其總生產量經經濟部認定占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主要部分者。 本辦法所稱相同產品,指具有相同特性且由相同物質所構成之貨品;所稱直接競爭產品,指該貨品特性或構成物質雖有差異,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競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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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