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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前項所稱嚴重損害,指國內產業所受之顯著全面性損害;所稱嚴重損害之虞,指嚴重損害尚未發生,但明顯即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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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經濟部得依有關主管機關、受害國內產業、受害國內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第4條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第5條經經濟部依本辦法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得採下列救濟措施:一、調整關稅。二、設定…第6條本辦法所稱國內產業,指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其總生產量經經濟部認定占相同或直接競爭…第7條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貨品之國外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或以其為主要會…第8條審議會會議之決議,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第9條依本辦法應行公告事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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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