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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0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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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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