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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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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至少百分之七十撥入本基金,其餘…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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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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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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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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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金融機構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保管業務並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將業者繳費明細等基金收支保管情…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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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累積賸餘。
第15條
(刪除)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依本部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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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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