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6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依本部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