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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7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執行,得設若干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諮詢小組委員,由本會召集人就業者代表、學者、專家遴聘之,並指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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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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