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2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至少百分之七十撥入本基金,其餘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但八十八會計年度以百分之六十撥入本基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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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